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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标的17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10-02-05 15:40:44 来源:王连军


成功代理一起标的17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成功代理一起标的17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0110月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关于某大厦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某建设公司作为承包方建设某大厦工程(地下二层、地上二十四层,建筑面积3700㎡,合同价款约陆千万元人民币,质量标准优良,及违约责任等),该工程2004年竣工,经验收达到了优良标准,但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拖欠某建设公司工程款,至2006年仍欠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670万余元及停工损失约100万元。

20067月某建设公司委托本律师就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代理,本律师在经过调查取证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就该案提出了法律分析,认为该案在合同效力、工程造价、延期交工反诉问题及执行问题等存在一定风险,但本律师表示会尽力挽回某建设公司的损失。

20069月本律师代理某建设公司向济南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主张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合同违约行为,应依法向申请人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赔偿利息,被申请人也应依法赔偿申请人的停工损失。并对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查封。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同时提起了反请求,主张:1、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应向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延期交工违约金700余万元;2、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因防水返修所需费用38万余元;3、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所欠房租、电费共计6万余元。

申请人某建设公司针对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的反请求答辩如下:一、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延期交工是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被申请人要求深人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给住户延期交房办理房产证是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 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且被申请人在反请求事项中没有提出,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规则,在本案中也不应处理。

   经过开庭举证、质证、辩论,仲裁庭评议后,最终仲裁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清人某建设公司1610余万元工程欠款和停工损失100余万元;对于被申请人反请求的延期交工损失700余万元、防水工程返修费38万余元、房租水电费6万元及被申请要求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办证的损失赔偿等不予支持;财产保全费9万余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9万余元由申请人承担3千余元,被申请人承担8万余元;仲裁反请求费5万余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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